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
本会中文全称:广西民办教育协会
本会英文名称:Guangxi Association for Non-Government Education(缩写:GXANGE)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民办高校、民办职业院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民办教育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团结全区民办教育工作者,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维权与其他行业服务活动,促进民办学校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民办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建言献策,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民办教育事业,服务中国服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做贡献。
第四条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汇春路2-1号英华楼70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依据我国国情及广西具体情况,制订自治区民办教育行规行约。
(二)就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与探讨:组织专题论坛,研析国内外民办教育的成功经验和发展动态,引导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研究、交流活动,开展民办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
(三)积极探索民办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民办教育的业务培训、信息咨询、技术支持、研究交流和其他有利于自治区民办教育发展的服务工作;
(四)发挥行业代表作用,担当政府与民办教育领域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向有关民办教育的决策制定和政策研究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建立与其它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平台;
(五)依章程规定,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会员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项目、办学质量评估、年检、以及其他有关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广西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广西民办教育协会的意愿;
(三)在民办教育领域作出积极贡献的;
(四)单位会员应为广西民办高校、民办职业院校、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以及其它民办教育机构;个人会员应为改革开放以来在广西从事教育事业的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和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教职工。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入会必须为具备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所在地教育部门推荐;也可由两名理事以上的会员单位推荐;
(二)必须填写《广西民办教育协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三)必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名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批准后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出发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会务需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名誉职务,如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所领导的学校具有较强实力并在民办教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信誉好;
(三)关心本会、积极支持本会,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义务;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或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和两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长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本会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立名誉职务,名誉职务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第三十三条在推动本会事业发展和在经济、教育、科技、社会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各界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协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授予上述名誉职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热心企业、团体的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和工作机构人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与预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互兼。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3年12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