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办教育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12-24 来源:广西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

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桂财教〔2012〕 号)精神,引导各地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8号),自2012年起,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并统筹中央财政安排的“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对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较好的市、县,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面向大众、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区域内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促进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投入;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激发民办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五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市县为主。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出台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扶持力度。

 (二)激励引导。发挥奖补资金作用,引导市县人民政府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提高质量。

 (三)财政奖补。市县人民政府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方面有举措、有投入的,给予奖补;地方没有投入的,不予补助。

  第六条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为奖补资金的申请主体。

  第七条 各地申请奖补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

 (二)本级财政安排有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出台了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其它政策措施。

  第八条 除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外,各地的申请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本市、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概况、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财政投入情况;

 (二)上年度中央、自治区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三)当年奖补资金申请数及使用计划。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须在每年2月底前书面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并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详见附表)。2012年应在8月30日前提出奖补资金申请。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奖补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采取“总量控制、按年申请、分市县核定”的方式。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自治区奖补资金总额度。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的分配,重点考虑各市、县财政用于普惠性幼儿园财政投入额度,同时考虑各市、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促进公民办并举的政策措施以及财力状况等因素。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应全额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重点用于支付园舍租金、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各市、县应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和对学前教育的管理等因素,合理分配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在报送奖补资金申请文件时,应将上一年度全市汇总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办园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幼儿园的各类歧视政策。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各地要建立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建立民办幼儿园办园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各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幼儿园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幼儿园管理信息化进程,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公众提供公共教育信息,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将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财务制度等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扣减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