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桂政办发【2011】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是实现我区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任务、实施“科教兴桂”和“富民强桂”战略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健全支持服务体系,在观念、体制、政策、方法上不断创新,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和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以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为前提,以扩充总量、壮大规模、增加贡献为主要任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为目的,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格局。
三、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鼓励大胆尝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各种办学模式。凡是法律允许的都大力引进,积极扶持;凡是国家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大胆尝试。
2.统筹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民办教育从自发发展纳入有序发展的轨道。
3.突出重点。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大力支持社会资金举办幼儿园、普通高中学校、有行业优势的中等职业学校、优势特色高等学校和适应社会需要的培训学校。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4.规范发展。在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同时,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要正确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要以发展为目标,以规范为手段,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职责,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比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占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中阶段民办教育在校生占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的比例达到30%以上,民办学前教育在园幼儿占学前教育在园幼儿的比例达到50%以上。在全区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高中和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全区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引导形成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优秀民办学校。
四、保障措施
(一)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1.切实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和权益,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扶持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及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在用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列入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对于符合设置要求的非营利教育项目,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在校舍配套建设等方面,民办学校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基本建设优惠政策。在水、电等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民办学校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2.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工作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办理档案人事代理,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其工龄连续计算,并将公办学校的工作年限计入民办学校的工作年限。民办学校教师如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或将民办学校工作年限计入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民办学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人事档案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筹管理。
3.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要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民办高等院校学生与公办高等院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同样享受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所执行的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制度与公办高等院校学生一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与同类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同样享受国家助学金优惠政策。
(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1.建立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制度。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高校质量工程、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及高职院校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等项目时,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对招生达到一定规模,且出资人不要求回报,办学条件达标,依法规范办学,财务管理规范,年度检查合格的民办高等院校,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实行民办教育教师参照执行与事业单位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2.建立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支持民办学校通过贷款获得发展资金。金融部门应根据国家对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信贷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给予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贷款支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支持民办学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发展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3.依法给予民办学校税收优惠。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减免资产过户费和服务性收费。
4.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机制。对已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其收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优质优价的原则核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和税金及合理回报的原则制定。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5.支持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招生委员会要统筹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民办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列入全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列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的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其招生工作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扩大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优质民办学校跨地域招生,自治区示范性民办学校面向全区范围招生。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自主招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
(三)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1.民办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并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民办学校举办者要依法履行出资人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办学出资要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依法清算办学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凡是政府划拨以及企业赞助投资、社会捐资形成的资产,均要上交并纳入社会公共资产进行管理,同时要留足偿还债务、安置学生以及教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剩余部分可归投资者所有。终止办学的学校必须对在校生进行妥善安置,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退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
3.民办学校要规范内部管理。民办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民办学校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作用。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接受社会舆论和学生家长的监督。要加大教育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提升教师素质,加强教育科研和校园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
1.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要把民办教育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办教育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好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准入、年检、评价等工作,建立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办学效益和办学信誉的评估机制,规范其办学行为。评价结果应作为对民办学校进行经费支持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准入管理,负责制定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
3.做好民办学校的指导服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政策规划的修订完善、办学标准和办学行为的制定规范、办学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激励机制的建立完善等宏观管理上来,指导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良好的办学理念。
4.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快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的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未经审批机关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进入民办学校检查、审计等。严禁强制民办学校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等活动。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如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文件,以新文件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